猥褻女網友的宋某僅被行政拘留五天,而見義勇為救人的大學生小塗,卻因救人過程中致實施猥褻的宋某受傷,遭到警方刑事拘留。16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決定,警方亦撤銷該案。南山區警方表示將幫助小塗申請見義勇為獎勵,還呼籲深圳的企業錄用小塗。(7月17日《南方都市報》)
  小塗見義勇為解救被猥褻女子,卻身陷囹圄半個月,新聞曝出,輿論大嘩。其實,法律本身並無問題,有問題的是南山區警方的執法。
  《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防衛過當至少有兩個構成要件,一是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二是給對方人身造成了重大損害,二者缺一不可。
  南山區警方認為小塗行為存在“過度”嫌疑。小塗的防衛是否明顯超出必要限度,姑且不論;但是,經鑒定,宋某構成的只是輕傷。按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5機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輕傷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重傷則指:“使人肢体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宋某並非重傷,小塗也就並未對宋某“造成重大損害”,自然也就不屬防衛過當之列。這也正是南山區人民檢察院對小塗不予批捕,進行糾偏的法律依據所在。打個比方,如果有人盜竊,且僅止於盜竊,見義勇為加以制止,當然不能把對方打成重傷或打死,法律規定防衛過當須負刑事責任,也是在既鼓勵見義勇為,又規避私刑泛濫之間謀求達致一個平衡點。在法治社會,暴力只能是壟斷於政府,合法的使用。
  南山區警方解釋:“根據刑訴法,輕傷需要立案”“為此對小塗辦理刑事拘留”,也就是啟動了刑事訴訟程序,在把小塗當犯罪嫌疑人看待;但是其實,在案發當晚的筆錄過程中,受害人劉小姐已表明宋某是在實施猥褻,小塗屬於見義勇為、正當防衛,而宋某又只輕傷,小塗並不構成防衛過當,毋庸承擔刑事責任,——在第一時間,就失去了立案前提。
  小塗從該出手時就出手的見義勇為,到身陷囹圄半個月,再到輿論關註下,南山區檢方不予批捕,南山區警方撤銷案件,還表示將幫助小塗申請見義勇為獎勵,過山車一樣的跌宕經歷,叫人啼笑皆非,唏噓不已。同時,也讓人見識了歷史學者吳思筆下“身懷利器,殺心自起”的“合法傷害權”的進退自如、厲害無匹。這提示著,權力必須嚴格約束在法律框架之內運行,不越雷池半步,否則,正如有網友嘆息的:“這個事件對社會的傷害遠遠大於事件本身”——對世道人心敗壞作用太大了。因為,恰如英國哲學家培根所說:“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執法則毀壞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文/於立生  (原標題:刑拘見義勇為者之惡在於“污染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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